索 引 号 11330000MB1726516L/2024-0014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4-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有 效 性

《浙江省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1 10:18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一、背景及依据

为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尊重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引导退役军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法规范记载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2022年5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制订了《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2〕4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切实规范我省记载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工作,根据《办法》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浙江省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其为《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入志范围:1.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2.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3.文职干部和依法退出现役的军队院校学员。

(二)入志条件:服现役期间,参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参试退役军人参照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三)分级入志:县级志书记载参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设区市级志书记载荣立三等战功以上、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省级志书记载荣立二等战功以上、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在各级志书都应记载。

(四)入志地域:载入地方志书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出生地为主;载入综合年鉴的一般以退役军人安置地为主。

(五)材料收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建立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载入地方志材料,符合上级入志条件的要及时报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符合入志条件的退役军人本人提出载入地方志申请的,由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六)时间要求:每年5月31日,为本年度载入地方志材料收集截止日。每年8月1日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审定合格的载入地方志材料向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

(七)核查公示:按《办法》要求对载入地方志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保密审查,根据审核和审查结果提出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材料(简要),并在相应媒体、单位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宣传教育: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对所服务范围内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建立台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九)入志追溯:《实施细则》施行前,各地未开展(未完成)载入地方志工作的,按《实施细则》开展或完善载入地方志工作,做到应入尽入。

三、解读机关

《实施细则》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地方志办公室解读,具体联系处室: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纪念处,0571-87665889;

省地方志办公室综合部,0571- 870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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