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000MB1726516L/2025-00088 | 公开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文号 | 主题词 |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弘扬英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1.以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红线为基准,根据实际需求划定保护范围,分别为保护范围1、保护范围2,面积分别约为48066.79平方米(72.10亩)和2409.45平方米(3.61亩)。保护范围1东至吴山景区,南至道路,西至万松岭路,北至吴山景区,其中界址点J6-J24以围墙外侧为界。保护范围2东至吴山景区,南至吴山景区,西至道路,北至道路。
2.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特此公告。
附: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保护范围图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