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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0-10-28
文号 主题词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权责和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0-10-28 15:57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序号

事项类型

权力名称

行使层级

1

行政给付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核发

地市级、区县级

2

行政给付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及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区县级

3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区县级

4

行政给付

烈士直系亲属异地祭扫差旅费、食宿费用等给付

区县级

5

行政给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

区县级

6

行政给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士官、义务兵)

区县级

7

行政给付

1-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区县级

8

行政给付

部分抚恤补助对象住院费用的医疗补助给付

区县级

9

行政给付

部分优抚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给付

区县级

10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区县级

11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区县级

12

行政给付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区县级

13

行政给付

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给付

区县级

14

行政给付

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丧葬费给付

地市级、区县级

15

行政给付

部分优抚对象临时性生活补助给付

区县级

16

行政给付

军队移交政府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给付

区县级

17

行政给付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含军队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区县级

18

行政给付

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补助

区县级

19

行政给付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费分配

省级

20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区县级

21

行政给付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区县级

22

行政给付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区县级

23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区县级

24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一次性、定期)的给付

区县级

25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区县级

26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区县级

27

行政给付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区县级

28

行政给付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区县级

29

行政确认

退出现役(1-4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地市级、区县级

30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31

行政确认

烈士评定(批准、追认)

国家级、省级

32

行政确认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员跨省或省内迁移)

地市级、区县级

33

行政确认

失业残疾军人改领在乡抚恤金认定

区县级

34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区县级

35

行政确认

对非现役军人、公务员等人员残疾等级的认定和评定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36

行政确认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区县级

37

行政确认

退役报到

省级、区县级

38

行政确认

省本级营以下军转干部网上报名选岗

省级

39

行政奖励

双拥模范先进单位、个人的审核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40

行政奖励

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表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考核表彰

地市级、区县级

41

行政奖励

优抚安置先进表彰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42

行政奖励

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43

其他事项

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含精神病护理费)核发(审核转报)

省级

44

其他事项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审核转报)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45

其他事项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士兵接收安置

区县级

46

其他事项

烈士纪念设施认定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47

其他事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地市级、区县级、

48

其他事项

军休人员接收安置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49

其他事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50

其他事项

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51

其他事项

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

区县级

52

联办事项

军人退役一件事联办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53

公共服务

伤残军人集中安置

省级

54

公共服务

优抚对象短期疗休养

省级

55

公共服务

优抚对象就医(门诊、急诊、住院)

省级

56

公共服务

三属优待证办理

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