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6 18:01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本级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厅本级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厅办公室应当依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时制定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厅党组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七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同步列入年度工作。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事项报厅办公室进行审查。厅办公室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汇总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后,按照有关程序提交厅党组会审议。

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审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由厅办公室印发实施。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时间安排;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变化,及时向厅办公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调整建议。厅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

(二)新闻发布会;

(三)厅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四)其他信息发布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有关通告、通知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