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000MB1726516L/2025-0000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有 效 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15 17:30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烈士褒扬工作是党的重要政治优势,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事关党心军心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深刻阐明了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方向和基本要求,为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省2003年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0号),已经宣布失效。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评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4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适应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使命任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浙江烈士褒扬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烈士评定程序和复核、烈士证书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及其他事项4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了由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以及其他情形评定烈士的适用程序;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烈士评定工作的指导。

(二)烈士评定程序和复核。对烈士评定过程中涉及的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征求意见、审查评定等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的工作程序;新增省政府制发批复文件的规定。

(三)烈士证书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明确了《烈士光荣证》持证要求及协商确定烈士遗属持证顺序;明确了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抚恤待遇,同时积极做好其他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

(四)其他事项。明确了烈士评定申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烈士评定工作职责及烈士评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程序。

四、特色亮点

(一)明确申报材料。《办法》明确了申报烈士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同时对追认烈士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说明。

(二)明确办理时限。《办法》明确了烈士评定各个环节的时限,并对时间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说明。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解读人:刘希金

联系方式:0571-8766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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