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30000MB1726516L/2023-0021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成文日期 2023-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有 效 性

《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5 09:30 信息来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

一、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增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函〔2022〕311号)精神,沪苏浙皖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全国层面跨省异地培训工作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原则目标。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主体是三省一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遵循省际联动、部门协同、定期会商、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积极发挥三省一市培训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合力共为,一体推进。

二是确定了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原则上为三省一市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黄页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分批次联合公布)。在黄页外具备合法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要求,履行相关申报程序后,纳入黄页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三是制定了培训程序。退役士兵自主选择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的,按三省一市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后参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班次,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培训机构签定委托协议,明确培训项目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是规范了费用结算。培训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培训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助,经审核后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人承担。

三、创新举措

一是实现了政策制度创新,《通知》是全国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内首个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文件。

二是契合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实现了长三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跨省异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培训项目共享共用。

三是打破了省级行政壁垒,在参训学员的异地管理、培训机构的黄页目录、参训程序、培训费用结算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范的管理要求。

四是达到了便民的施政效果,为异地就业的退役军人解决了工学矛盾,更好满足退役军人对高质量培训项目的参训需求,推动实现退役军人的个人意愿和更广阔的教学资源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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