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000MB1726516L/2021-00080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分类 | 法规文件 |
有 效 性 |
一、政策背景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村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3号)印发后,决定从2020年起,对浙江省户籍的农村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提供免费健康体检。该政策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关心关爱军烈属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开展拥军优属,让军人家庭、军烈属同享社会尊崇的实际行动,是支持改革强军、凝聚军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支持军队、尊崇烈士遗属的浓厚社会氛围,彰显浙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关心关爱军人、军属的国家情怀。为进一步营造崇军拥军社会风尚,根据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决定自2021年7月起,实行现役义务兵父母免费体检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2021年8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7号)明确自2021年7月起,将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财政厅于2020年7月31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村现役义务兵父母等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3号)中规定的参检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的农村现役义务兵父母”调整为“具有我省户籍的现役义务兵父母”,实行现役义务兵父母免费体检全覆盖,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不变。
三、适用对象
参检对象包括具有浙江省户籍的现役义务兵父母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
四、关键词解释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包括哪些对象?
符合享受烈士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含抚养人)、配偶、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烈士子女,以及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五、新旧政策差异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7号明确,自2021年7月起,将(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3号)中规定的参检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的农村现役义务兵父母”调整为“具有我省户籍的现役义务兵父母”,实行现役义务兵父母免费体检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