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提高退役军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退役军人工作秩序。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任组长,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有关工作。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协调、推进、指导等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对做好合法性、涉密性审核把关工作,并加强相关法律事务。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模块的技术开发与日常维护工作。
厅机关纪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
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是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存、更新本处室(单位)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四)完成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七条 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非涉密的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厅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二)法律法规: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动态:全省退役军人工作动态信息;
(四)规划统计: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信息:厅本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人事信息:厅机关公务员考录、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
(七)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总体情况、具体答复内容;
(八)信息公开指南及制度:国家、省、厅三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及厅信息公开指南;
(九)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历年厅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十)公告公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厅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四)厅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预审,并提交厅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
厅保密办不能审查确定的,依法报省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在厅机关发文拟稿单政府信息公开栏中设置“是”和“否”两个选项,由各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选否的,需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选是的,注明“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依申请公开”。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厅门户网站;
(二)有关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厅门户网站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及时编制、公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处室(单位)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需要公开信息的进行内容核实和保密预审;
(二)按规定程序,分别提请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厅办公室核稿、厅领导审定;
(三)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联系厅规划财务处将审定后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至厅门户网站;
(四)除网上公开外,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各处室(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方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厅办公室,经厅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予以更正。厅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或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厅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索取,也可从厅门户网站直接下载打印,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厅门户网站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厅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在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本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其中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接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件送厅办公室处理。
(二)厅办公室接收后,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厅职能范围的,按职责分工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截止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意见:
1.若申请人的申请要件不完备的,于3日内提出一次性补正意见;
2.若申请人的申请要件完备的,草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经本处室(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于限办截止日期前反馈厅办公室;
(四)《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经厅办公室核稿报厅领导签发后,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五条 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厅有关处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厅内有关处室(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该处室(单位)应当在核实后予以更正。该处室(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厅内有关处室(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相关标准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厅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在每年1月24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汇总统计并撰写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办公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机关纪委给予组织处理乃至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违规提供的信息,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六)违反《条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条款。
附件1
(公民样表)
申 请 人 | 名 称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可另附纸) | ||||||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 |||||||
所需信息的要求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质 □数据电文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要求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2
(法人、其他组织样表)
申 请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信息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
通信地址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申请时间 | |||||||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可另附纸) | ||||||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 |||||||
所需信息的要求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质 □数据电文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要求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